星级酒店协议客户比例-五星级酒店协议价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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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保金按照3%的预留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现已废止。新《办法》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17年住建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即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保金的功能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保修金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
虽然在2017年修订过后的住建部和财政部管理办法中,将质保金的预留比例限制在了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内,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很多发包人基于多年来预留5%的习惯,或者利用发包人的谈判优势地位,仍然坚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留工程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 该约定是否有效?从发承包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住建部和财政部的管理办法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而是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住建部和财政部的管理办法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而是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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